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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14-10-20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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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确保全面完成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确保全面完成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一)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的总目标,按照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等的要求,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突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清洁能源应用范围和提升应用比例,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区域和关键环节,协调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发挥节能减排和环保重大工程的支撑作用;突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4-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4%和2.3%;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3.5万吨、13.6万吨、126.9万吨和135.6万吨,全面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政策,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推动各地进一步淘汰一批水泥、钢铁、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皮革、农药、电镀、选矿、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提前完成国家规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四)严控“两高一剩”(高耕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加快发展市场空间大、增长速度快、转移趋势明显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现代家居、服装服饰等高成长性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比重提高到33%以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郑州综合性节能环保产业、洛阳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和许昌、平顶山节能电气装备制造三大集群,以及信阳环保成套设备、南阳新能源装备和商丘高效节能电器三大基地建设。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新兴业态。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达到23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六)深入实施“气化河南”工程。加快省级输气干线和配套支线建设,尽快将燃气管道覆盖各类用气集中区域。在郑州、洛阳等有条件的城市实施“煤改气”工程。加快推进鹤壁、焦作等矿区瓦斯提纯、发电、集输管线等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对中心城区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以气代煤改造。到2015年年底,力争全省管道天然气通达95%以上县(市)和部分乡镇,煤层气产能达到3亿立方米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七)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国家生物质能示范省建设,重点建设秸秆生产纤维乙醇、沼气高值化利用示范等项目,慎重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伏牛山区、太行山区、大别山区等浅山丘陵风电建设,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力争2015年年底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400万千瓦。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负责)

(八)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限期完成洗选设施改造。推进大型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高效洁净燃煤发电,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鼓励产业集聚区在不新增燃煤的基础上建设背压发电机组,逐步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比重下降至77.5%。稳步提升“疆电入豫”工程送电能力,争取2015年达到80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抓住关键环节,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低碳行动

(九)工业节能减排低碳行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数据信息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制定实施冶炼、化工、造纸、皮革、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方案,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造纸、印染企业和以造纸印染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按有关要求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2014—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再下降10%以上。到2015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较2010年下降5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十)绿色建筑行动。2014年以后,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22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4000万平方米。组织实施绿色新型建材示范工程。依托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建设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2014-2015年新增太阳能光热利用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利用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省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城市数达到120个以上,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产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推广不停车收费、公路隧道节能和路面材料再生技术。完成濮阳、商丘、漯河等物流中心甩挂运输试点任务,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使用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推进郑州、新乡“公交都市”试点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建设。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到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环保厅、公安厅负责)

(十二)公共机构节能低碳行动。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公示制度,选择2—3个省辖市、县(市、区)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适时修改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改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空调、配电和用水等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再创建100家节约低碳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014-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4.3%。(省事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到2015年,千家企业(单位)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实现节能量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主体实行直报制度。中央在豫企业、省属企业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监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十四)农业节能减排行动。鼓励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到2015年,全省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5%。积极推广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实行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鼓励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肥料和沼气。做好漯河、平顶山等生态畜牧业试验示范市建设工作。加快做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集聚发展。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源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10%以上。(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畜牧局、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十五)推进重工业地区节能减排。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工等行业集中的郑州、洛阳、安阳、三门峡、南阳、济源等地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较慢的开封、邓州等地,要制定节能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责任目标,加强监督考核,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适时开展督导活动,对进展缓慢的地方实行通报督促或约谈。各省辖市要重点加强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的监控,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实施重点减排项目月调度、季督导和通报制度,对逾期未按要求落实重点减排项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统计局负责)

(十六)推进产业集聚区节能减排。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产业集聚区实施“一区一热源”改造,原则上不得为新建项目配套新建燃煤锅炉和供热电站。将以化工、冶金、农产品加工类等为主导产业的产业聚集区作为重点,开展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产业链延伸、资源再利用、废弃物集中处置等重点项目,创建10家以上资源节约型产业集聚区。完成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试点建设任务。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2014年建成投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70座,2015年建成投运23座。(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七)推动试点示范地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鹤壁市要强化节能减排各项工作,力争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漯河等省循环经济试点市要采取有力措施,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济源市要率先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前完成“十二五”碳减排目标任务。郑州、南阳等地要结合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探索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其他节能工作进度较好的焦作、三门峡等地要争取提前超额完成任务,为全省实现节能目标多做贡献。(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六、加快科技进步,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

(十八)节能重点工程。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2014-2015年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推进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和更新改造,在重点用能单位中再推广一批高效节能电机。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淘汰落后锅炉1万蒸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九)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推进鹤壁、博爱等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洛阳、焦作等国家千万吨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郑州、平顶山、许昌等百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完成长葛大周、洛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郑州、洛阳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国家试点建设任务。推进济源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及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率达到7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

(二十)蓝天工程。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治理,推进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建设。2014年完成439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城市建成区内50台20蒸吨/时以上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淘汰28.2万台黄标车。2014—2015年完成2243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1669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492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5400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4.9万吨、22.1万吨以上。(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等负责)

(二十一)碧水工程。以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防洪治涝为重点,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对郑州贾鲁河中牟陈桥、开封贾鲁河扶沟摆渡口、新乡共产主义渠卫辉下马营等20个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到2015年年底,建成168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和59个总量减排项目。(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畜牧局等负责)

(二十二)乡村清洁工程。综合整治农村环境,2014年完成350个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完成127个“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120个污染减排重点工程。2015年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实施义马、灵宝重金属污染土壤、河流修复治理工程。(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畜牧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三)城镇环保设施重点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重点流域为重点,加快配套完善城中村、棚户区、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建成4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2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增污水管网311.57公里;2015年建成60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面建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15年,全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到80%。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程。将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编制节能减排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智能电网综合集成、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技术集成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半导体照明应用、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到2015年,在重点行业组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100项,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示范工程20项,应用普及率提高30%。(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节能减排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健全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预警机制

(二十六)强化能源统计监测分析。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统计工作。全面完成省辖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碳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统计及时。加强节能减排指标预警预测,发布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地方要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到2015年,完成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负责)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等系统,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2014年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国家试点建设任务,2015年力争建成全省公共节能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事管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确定2014-2015年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分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减排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三条“红线”考核。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省辖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完善经济政策,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激励机制

(二十九)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健全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落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税收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等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要求,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三十一)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规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探索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环保设施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起设立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负责)

九、推进制度创新,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市场化机制

(三十二)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在电力、化工、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及公共机构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公布重点耗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名单及指标,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单位名单,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对能效领跑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事管局负责)

(三十三)建立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研究,密切跟踪国家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情况,切实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探索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设交易管理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负责)

(三十四)改进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制度,适时提高奖励标准,优化资金申报程序。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降低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门槛,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事管局负责)

(三十五)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推动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电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减少电力输送环节能耗,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大认证范围。完善认证促进机制,鼓励省内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机构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核查。研究探索低碳标识的应用推广。(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保障机制

(三十七)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体系。推进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订(修订)工作。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组织修订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绿色建筑评价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电石、铁合金、硫酸、纺织、日用陶瓷、人造板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及惠济河、贾鲁河流域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化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要求,推动省辖市、县(市、区)加强节能执法能力建设,争取到2015年,省辖市全部完成、县级基本完成节能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完善节能环保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将节能环保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培育一批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认证和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机构。加快省环境监控中心项目建设,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九)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建立日常执法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明确节能减排责任分工。各地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本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保厅负责做好污染减排相关工作。企业承担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确保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一)动员公众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实行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制度,发布重点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节能减排政策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负责)
 
关键词: 行动 发展 低碳 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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